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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重大事务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严格履行程序,实行民主决策。
一、重大事项主要内容:
1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、村庄建设规划的制订;
2、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;
3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、承包方案,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,集体举债,集体资产处置方案;
4、兴修道路、水利、电力、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措方案,以及建设承包方案;
5、村集体土地、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,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,征用、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;
6、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;
7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;
8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二、决策的一般程序:
1、村党支部、村民委员会、村经济合作社、1/10以上村民联名或1/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名可以提出议案;
2、村支部统一受理议案,并召集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,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,特别重大的事项,应同时向镇有关单位报告;
3、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,同时公布相关信息,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;
4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,并形成书面记录,表决结果及相关重要信息以通告形式及时公开,同时报镇纪委备案;
5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,组织实施。
6、对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最终完成结果向群众公告。
三、责任追究:
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,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,确需更改的,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
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,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均为无效,
村民有权拒绝;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,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